2025年12月18日,日本《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正式施行。就在同一天,苹果在其开发者官网更新了日本地区的 App Store 规则,明确开放应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和网页侧载,并对长期实行的苹果税进行分场景重构。这一变化并非临时政策调整,而是法律生效后的直接结果,也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制度层面同时触及应用支付与应用分发两大核心控制环节的国家。
在此之前,苹果税在相当长时间内被视为一种“平台默认条件”。对开发者而言,只要选择进入 iOS 生态,30%的抽成几乎就是前提本身,而非可以协商的商业条款。这种确定性并非来自费率本身的合理性,而是源于苹果对关键节点的高度集中控制:应用只能通过 App Store 分发,数字内容交易必须使用 IAP 系统,开发者既不能在应用内引导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也不能通过网页或其他应用商店提供下载。支付路径与分发渠道被强行绑定,导致费率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现实讨论空间。
日本此次立法,针对的正是这一结构性前提。《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并未试图直接规定“合理费率应是多少”,而是通过拆解平台对关键环节的一体化控制,为竞争重新创造制度条件。法律明确要求苹果在日本地区开放应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许开发者在 App 内通过按钮、链接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外部网站完成交易;同时,必须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和网页下载安装应用的侧载渠道。更重要的是,法律禁止苹果通过审核延迟、技术限制或功能差异化等方式,对选择替代路径的应用施加不公平待遇,并为不合规行为设置了明确的处罚预期。
在法律生效当天,苹果公布了与之相匹配的费率调整方案。与过去“一刀切”的30%标准不同,日本区的苹果税被拆分为多种适用场景:应用外第三方支付的佣金区间为10%至15%,应用内第三方支付为10%至21%并另收5%的处理费,通过第三方应用商店或侧载完成的交易则仅收取5%。在最受关注的外链支付场景中,苹果税最低已降至10%,即便按最高档计算,也较此前长期执行的标准费率下降了一半以上。
这一变化的关键,不仅在于降幅本身,而在于“默认值”的消失。30%不再是所有交易场景下自动适用的起点,而是被拆解为不同路径、不同条件下的可选结果。对开发者而言,这意味着可以在合规范围内根据自身业务模式,选择成本结构更合理的交易方式;对平台而言,这意味着抽成不再天然绑定于分发权,而必须在竞争条件下被重新论证。
从全球经验看,日本的做法并非孤立。过去几年中,苹果在多个重要市场持续面临监管和司法挑战,并被迫对其平台政策作出调整。在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实施后,苹果被列为“守门人”,不仅被要求开放外链和侧载,应用内购买费率也从30%降至17%;在美国,法院裁定开发者可以在 App 内引导用户前往 App Store 之外完成交易,且不再向苹果支付任何佣金;在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市场,侧载和第三方支付也在不同法律路径下被逐步放开。各国制度背景不同,但共同指向一个趋势:平台对支付与分发关键节点的绝对控制,正在被系统性松动。
日本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亚洲第一个通过成体系立法、明确实施时间和清晰行为边界,将这一趋势固定下来的国家。这一选择并非低成本尝试。作为苹果全球第四大营收市场,日本在2025财年为苹果贡献约2047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国、欧盟和中国。在这样一个体量可观、生态成熟的市场中,监管机构仍选择以立法方式要求开放与降费,本身就说明,封闭式平台并非高收益市场的必然形态。
将视线转向中国,这种差异更加明显。在苹果全球营收排名前四的市场中,美国、欧盟、日本均已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开放外链、允许侧载或下调费率的政策,唯独中国仍维持仅允许应用内支付、不开放第三方支付、不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完整封闭结构,开发者普遍仍需缴纳30%的标准苹果税。这一现状并非因为苹果采取了全球统一策略,而是源于不同法域在平台竞争问题上的判断路径差异。
需要明确的是,苹果税在中国是一个高度专业的法律问题,而非简单的国际比较或情绪议题。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条件,是否有必要在应用内外支付之间设定差异化制度安排,都需要在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平台经济监管框架下,由司法和行政机关作出审慎、专业的认定。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与国际贸易关系或地缘政治并无直接关联。
日本所提供的,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复制的答案,而是一个清晰的制度样本:当监管不再试图直接“定价”,而是通过拆解结构、引入选择、明确边界来重塑竞争条件,平台与开发者之间长期固化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被重新校准。至少在亚洲,30%第一次不再被视为不可动摇的前提,而只是众多可能结果中的一种。这种变化本身,或许比任何一次单纯的降费,更具有长期意义。

